会员权益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本团体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团体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团体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