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币安app:阜阳市物联网协会,英文译名:Fuyang Internet of things Association,缩写:FYIOTA。
第二条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阜阳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物联网同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协会主旨通过举办专业沙龙、政策宣讲、企业考察、专题调研、人才培训交流及展会论坛等各类活动,致力于推动币安app:阜阳市物联网行业的发展,发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与枢纽的作用,构建一个高效的互动平台,积极推动新科技在物联网领域的推广与应用,通过协会力量为会员单位引进、培养优秀物联网专业人才,积极引导、扶持一批人工智能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助力币安app:阜阳市物联网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阜阳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和活动地域:本团体住所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活动区域主要在阜阳市辖区。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币安app:阜阳市物联网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币安app:阜阳市物联网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任务:专业沙龙、政策宣讲、企业考察、专题调研、人才培训交流及展会论坛等各类活动,致力于推动阜阳人工智能与物联网行业的发展,发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与枢纽的作用。
(一)组织物联网相关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
(二)参与物联网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物联网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专业沙龙、政策宣讲、企业考察、专题调研、人才培训交流及展会论坛等各类活动,致力于推动阜阳人工智能与物联网行业的发展,发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与枢纽的作用。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本团体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团体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团体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团体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设监事一名。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会费缴纳标准为:会长单位3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25000元/年,副会长单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团体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团体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本团体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团体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20年1月4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将在下届全体会员大会上,交于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2020年1月4日